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青少年宫和其他科普基地,应当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功能,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组织或配合中小学校开展青少年课外科普教育活动;在法定节假日和科技活动周期间向青少年减费或免费开放。
科普场所、设施不得被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科普场所、设施不得被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