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卫生、旅游等资源,围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宣传和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