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科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开展科普工作。
公民有参加科普活动、接受科普教育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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