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宏观管理与指导 第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宏观管理与指导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有重点、有选择地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经费在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应占适当比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