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开展技术出口和产品出口业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科技型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科学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机构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为宗旨的技术中介、科学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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