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培养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重点培养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
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从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中发现和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鼓励自学成才。
对科学技术工作者实行继续教育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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