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进省外、境外的科学技术人才、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对留学回国或从省外、境外引进的科学技术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在工作和生活条件上,待遇从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