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进省外、境外的科学技术人才、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对留学回国或从省外、境外引进的科学技术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在工作和生活条件上,待遇从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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