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十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在开展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机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