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离退休科学技术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领办、兴办各种技术经济实体,也可以受聘于有关单位,并取得合理报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