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履行参加国家和本省现代化建设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