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履行参加国家和本省现代化建设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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