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