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七条 研究开发机构实行院长或所长负责制。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