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研究、重点社会公益科学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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