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六条 技术开发型研究机构可以创办或与企业联办科技型企业,实行技术、工业、贸易或技术、农业、贸易一体化经营。引导技术开发机构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
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按照自然经济区域设置,根据不同工作性质进行系统化和结构性调整,形成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生产紧密结合的结构体系。
科学技术咨询、科学技术信息服务和社会公益型的研究机构,应当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有偿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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