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省、省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及相关无形资产的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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