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省、省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及相关无形资产的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