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符合国际规范的管理制度。进入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