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高新技术放在优先地位。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组织科学技术力量实施高技术研究,推广高技术研究成果,运用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扶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符合国际标准的高新技术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