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九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和支持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的发展,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提高农业科学技术水平。
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达到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技术资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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