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八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八条 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示范推广机构有权自主管理和使用试验基地和生产资料,进行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和推广。
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进行农业技术承包或集团技术承包。
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可以与县、乡联合,建立技术经济服务体系,实行有偿服务或无偿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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