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六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农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和组织实施科学技术攻关计划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发展科学技术含量高的农村支柱产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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