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 企业是技术开发的主体,依法享有推进技术进步的自主权。企业必须把推进科学技术进步作为发展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主要手段,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加强企业管理,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企业、企业集团应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保障其相应的经费、设施和技术人员。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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