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省有关部门制定和推荐更新换代产品、限制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淘汰产品目录;制定主要行业原料、能源消耗限制指标和环境保护标准,并定期发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