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县、乡(镇)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村设立农业技术服务组或者农民技术员。
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农业技术推广的需要,规划建设农业技术成果试验示范推广基地、良种繁育基地。
发展农业科学技术示范乡、示范村、示范户。
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农业技术推广的需要,规划建设农业技术成果试验示范推广基地、良种繁育基地。
发展农业科学技术示范乡、示范村、示范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