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三章 经纪活动规范
第十九条
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三章 经纪活动规范 第十九条 经纪人对委托人负有如下义务:
(一)出示经纪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
(二)介绍对委托人有利的交易对象;
(三)完整、真实地提供交易的有关情况和交易条件;
(四)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五)如不能介绍交易对象,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一)出示经纪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
(二)介绍对委托人有利的交易对象;
(三)完整、真实地提供交易的有关情况和交易条件;
(四)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五)如不能介绍交易对象,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