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三章 经纪活动规范
第十八条
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三章 经纪活动规范 第十八条 进行经纪活动除即时清结者外,经纪人与委托人应当订立书面经纪合同,或者在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经纪条款。
经纪合同或者经纪条款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经纪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委托事项、期限和要求;
(三)佣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
(四)违约责任;
(五)纠纷的解决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纪活动当事人可以约定经纪活动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期限。
经纪合同或者经纪条款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经纪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委托事项、期限和要求;
(三)佣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
(四)违约责任;
(五)纠纷的解决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纪活动当事人可以约定经纪活动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