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经纪人资格证书不得转让、伪造、涂改,除本条例规定的发证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变更其内容,不得扣缴吊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