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设立经纪人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经纪人服务组织应当为经纪人提供场所、设施、信息,代办结算,代缴税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