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发营业执照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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