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经纪人营业执照,除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