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在乡(镇)村集贸市场从事牲畜、农副产品等经纪活动的经纪人的资格考核内容,以实际经验、有关法律知识和中介服务能力为主。
在乡(镇)村集贸市场从事牲畜、农副产品等经纪活动的经纪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证书后,即可从事经纪活动。
在乡(镇)村集贸市场从事牲畜、农副产品等经纪活动的经纪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证书后,即可从事经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