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在乡(镇)村集贸市场从事牲畜、农副产品等经纪活动的经纪人的资格考核内容,以实际经验、有关法律知识和中介服务能力为主。
在乡(镇)村集贸市场从事牲畜、农副产品等经纪活动的经纪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证书后,即可从事经纪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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