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组织和个体经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规定不允许从事经纪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从事经纪活动。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规定不允许从事经纪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从事经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