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组织和个体经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规定不允许从事经纪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从事经纪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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