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申请从事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信息经纪活动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发给经纪人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科技、房地产、文化、体育等经纪活动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发给经纪人资格证书。
经纪人资格证书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从事期货、金融等经纪活动的公民,必须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经纪人资格证书。
经纪人资格证书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从事期货、金融等经纪活动的公民,必须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经纪人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