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从事专职或者兼职经纪活动的公民,必须持有经纪人资格证书。从事兼职经纪活动的公民应当在经纪组织中从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