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经纪人分为经纪组织和个体经纪人。
经纪组织是指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采取合伙制、合作制等形式组建的经纪人事务所等其他经纪组织。
合伙制经纪人事务所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作制经纪人事务所以事务所的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个体经纪人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经纪组织中的从业人员以经纪组织名义从事经纪活动的,其法律责任依法由该经纪组织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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