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方可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法定身份证明;
(四)具有与所从事的经纪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申请经纪人资格之前连续三年没有经济犯罪的;
(六)申请经纪人资格之前连续二年没有被吊销经纪人资格证书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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