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经纪人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