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五名以上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申请设立经纪人事务所等其他经纪组织,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或者《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二名以上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已经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具备前两款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兼营经纪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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