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并提供所需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并提供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