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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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
第四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实现...
第五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
第六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第七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
第八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服务平台,做好老年人调查统计、档案记录和服务工作,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
第九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
第十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每年老年节所在月为本省敬老月。
敬老月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专项敬老、助老活...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一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一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二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二条 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顾...
第十三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
第十四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
第十五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五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土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
第十六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
第十七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七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八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提倡再婚老年...
第十九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九条 老年人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
第二十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所在单位发现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参保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各级...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实施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发放高龄津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老年人,按照...
第三十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投诉举报,查处无证营销保健品、器材、药品、化妆品以及虚...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养...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二条 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统筹养老服...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按照人...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四条 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单独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六条 鼓励在农村建设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参与农...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独、高龄等老年人服务需求前提下,可以有偿为其...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
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养...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协议约定为老年人提供...
第四十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的人员、设施、...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一条 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补贴政策。
养老机构和其他直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设施的用水、用电...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培育、支持和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立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和...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逐步完善优待老年人的政策,提...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服务窗口、城乡社区为民服务机构应当设置醒目的优待老年人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并为...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六条 老年人随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生活居住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将户籍迁入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户籍所在地,按照有关规定享...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并在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鼓励减免相关费...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八条 商贸、餐饮、维修、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有线电视、电信、邮政、快递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便...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九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公园、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等场所,对老年人免...
第五十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医疗、文化、体育、娱乐等设施建...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坡道、电梯、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新建、...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推动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引导老年人组织...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老年教育,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支持社会办好各类老...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