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逐步完善优待老年人的政策,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