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服务窗口、城乡社区为民服务机构应当设置醒目的优待老年人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并为老年人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