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培育、支持和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立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和表彰激励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