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支持和指导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技术水平。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