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的依据之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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