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的依据之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