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
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不得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
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不得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