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
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不得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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