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六条 鼓励在农村建设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收入用于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支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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