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四条 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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