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二条 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统筹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资源;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促进医养结合,支持医疗机构依托自身优势兴办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置医疗机构。每个省辖市、县(市、区)至少建立一所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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