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投诉举报,查处无证营销保健品、器材、药品、化妆品以及虚假广告,为老年人营造安全、便利的消费环境。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等行为,保护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不得发布欺骗、误导老年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虚假广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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