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实施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发放高龄津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