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实施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发放高龄津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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